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众合机电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参与投资、主营业务利润4953万。众合机电 2007年,众合机电1999年5月7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众合机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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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居住的定义从功能满足转向自我表达,空间便不再只是生活的容器,而是居住者审美志趣的镜像。这种深层次的诉求觉醒,标志着大众化审美时代的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对空间秩序、生活哲学以及细腻质感的重新审视。
在这一背景下,定制市场呈现出显著的结构性矛盾:一端是以规模效率为导向、但同质化严重的传统普通定制;另一端是服务小众、交付周期长且品牌溢价极高的顶奢高定。中间庞大的、追求理性高品质的中产改善型家庭,正陷入“品质妥协”与“价格超载”的抉择困境。
针对这一市场现状,A8空间姊妹品牌、2019年正式成立的“OUiKE欧客·轻高定木作”(以下简称OUiKE欧客)将于 2026广州定制家居展暨轻高定展期间,正式发布“轻高定木作”新品系列。
这不只是A8空间&OUiKE欧客母集团——欧客集团全新产品线的常规延伸,更是一种基于市场洞察的战略布局:通过对高定基因进行体系化的解构与重塑,试图在“传统普定”与“顶奢高定”之间,开辟出一条兼具美学高度与生活品质的中间赛道。
2026广州定制家居展暨轻高定展
OUiKE欧客诚邀您莅临现场
共鉴轻高定木作新高度
展览时间: 2026年3月27日-3月30日
展会地点: 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
展位号: 4E06(二层4号馆)
Part 01 改善型市场的崛起,与定制行业的需求断层
当前,30-50 岁的中产及新锐精英阶层已然成为装修消费的主力画像。TA们很大比例拥有二次装修经验,对材质、工艺与设计美学具备较高的辨识度,不再盲目追求品牌符号,转而关注更具审美穿透力、更具系统性、更符合生活哲学的产品输出。
然而,纵观当下的市场状态,存在明显的“需求断层”:
普通定制品牌受限于工业化的生产壁垒,原创性匮乏且同质化严重。局限于常规的板材与有限的五金选配,无法做到整体产品风格和调性的统一;无法支撑复杂的木作结构和工艺,比如多材质纹理花色拼接、非标造型应用、精致细节处理等等,整体落地效果大打折扣,难以满足改善型消费群体的居住预期。
与之相对,另一极的顶奢高定注重艺术性、个性化定制,能够提出完美空间解决方案。但其高昂的单价、长达数月的交付周期以及非标的服务成本,让追求效率与性价比平衡的中产阶级望而却步。
因此,当下住宅市场亟需“第三路径”:既能承载高定的美学逻辑与工艺深度,又能通过现代工业化手段实现可控的成本与高效的交付。
Part 02从“高定”到“轻高定木作”,是美学升级,也是理想消费分级
不同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由普通定制升级而来的轻高定品牌,OUiKE欧客是承袭顶奢高定基因向下延伸的新品牌。
锚定“比高定降一级、 比传统轻高定高一级”的精准定位 ,致力于实现设计的“平权”、美学的“普及”与价格的“普惠”:
沿用A8空间品牌经过多年验证的产品沉淀 ,降低研发风险、摊薄创新成本 ,凭借“一定三标”(尺寸定制化、部件&工艺&色彩标准化)体系 ,在标准化框架内进行定制化设计,从“个性产品化”向“规模商品化”进化,打破高定价格界限,让高品质木作回归理性消费,追求行业领先的极致颜价比。
遵循系统木作逻辑,构建房门、护墙、系统柜一体化的木作体系,让专属于豪宅的木作标准成为改善型住房的标配,以工业化的精准复刻高定的基因,使居住空间从零散的产品组合,升华为具备长久生命力的艺术容器。
OUiKE欧客从审美、工艺、细节三个维度出发 ,将“轻高定木作”转化为可感知的用户价值。
审美维度:从空间饱和到留白呼吸
在大众的认知里,全屋定制往往陷入“柜子做满”的误区,为了极致的实用与收纳,不惜牺牲空间的生命力 ,导致居住环境因过度充塞而显得压抑呆板。
即将亮相于2026广州定制家居展暨轻高定展的新品系列 ,在满足功能性的基础上,将木作产品视为空间中的艺术品 。在免漆板基础上,融合混油、原木、丝绸布艺等多元材质,跨界引入宾利冰川白与水晶蓝等豪车金属漆工艺,并将朱砂红、故宫红、缙云色等东方国色引入空间色彩体系,以深厚文化根脉叙述现代轻盈的定制艺术。
以克制笔触彰显空间质感,以模块化思维实现场景自由。一体化的空间设计,让建筑、室内、家具与人达成同频呼吸。而打破硬装和软装和之间的界限,将产品形式进行重组并迭代,是高定区别于普定的核心差异。
在客厅,模块化的电视背景收纳系统,从功能设计到材质搭配,暗藏诸多巧思。在材质拼接上,朱砂红色电视柜以油漆工艺为基础,搭配玻璃、布艺等材质,让整体质感层层递进,甚至连玻璃柜门上的拉手,也专门用传统非遗掐丝珐琅、景泰蓝工艺进行打造。
在餐厅,从画廊中汲取灵感、采用艺术画装裱工艺的画框柜,将护墙板、收纳柜和画作进行结合,赋予墙面如名作般的表现力。它不只是用于收纳和展示,更是独立于护墙体系之外的审美坐标。
在厨房,告别沉重压抑的传统到顶吊柜。通过悬浮柜体的视觉留白与光影律动的精密编排,赋予空间通透而自由的呼吸感。
工艺维度:从技术挑战到复杂成型
在工业效率与设计美感之间,很多品牌会为了有效产出而选择前者。面对复杂的弧形或异形结构(如L型一体化包覆工艺),往往通过简化设计来规避出错风险,甚至直接取消。
OUiKE欧客不简化设计,面对复杂的工艺挑战,绝不绕道而行,只为每一个造型都能呈现出最流畅、最原始的设计张力。
此次新品引入如L型EB漆覆贴一体化成型工艺,无畏挑战大曲率弧形、半圆及异形曲面。这些被传统普定视为“交付禁区”的细节,恰恰是OUiKE欧客还原高定质感、构筑产品技术护城河的核心。
细节维度:从材质拼接到无缝视觉
细节决定普定与轻高定的距离。
OUiKE 欧客在细节处理上精益求精:全面实现多元材质的无缝拼接与色彩的一致性,规避市面上常见的“金属条封边”或“异色掩盖”等妥协方案;45°斜切拼接,在视觉体验上更纤薄,收口处更显轻盈,打造精致的极窄边效果。
运用蓝染渐变工艺,通过细腻的色彩处理,呈现自然柔和、层次温润的渐变效果,与现代空间更加贴合;利用EB 电子束固化技术,让平面更细腻……
每一处微小的细节,都在兑现最真挚的品质承诺。
【结语】
OUiKE欧客“轻高定木作”新品的推出,其意义不仅在于单一品牌的产品发布,更在于以品类创新来拓展市场版图,当行业陷入价格内卷时,OUiKE欧客试图通过品类创新跳出红海,将竞争拉回“产品价值”与“审美标准”的主航道。
通过系统化解决方案,让原本属于塔尖阶层的居住体验,以更理性的方式普惠于追求生活质感的改善型家庭,为正处于混沌期的轻高定市场树立了一套可量化的价值参照系。
PChome 3月14日消息,OPPO Find N6搭载OPPO自研新一代山海通信系统,实现了全场景、全地域的网络畅通,彻底打破移动设备的网络连接壁垒,让该机能够实现全球环境的畅通无阻使用。
针对用户跨境出行、全球商旅的网络需求,OPPO Find N6的山海通信实现了极致的频段覆盖广度。该机支持多达66个全球主流网络频段,全面兼容5G、4G、3G等多制式网络,可无缝适配230+国家和地区的通信环境,对接全球1700余家运营商网络资源。
对商务人士而言,OPPO Find N6无需更换SIM卡、无需额外设置网络参数,即可实现插卡即用、漫游无阻,真正做到“一部手机走全球”,彻底告别跨境网络适配难题。
PChome获悉,为攻克人群密集场景的网络拥堵、信号衰减痛点,OPPO Find N6内置专属山海通信增强芯片,搭配自研山海超级天线阵列,构建了一套智能化的网络优选体系。这套硬件组合具备超强的信号捕捉、解析与调度能力,能一直为用户锁定最佳网络链路。
无论是演唱会、高铁站、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拥挤环境,还是地下车库、电梯间等信号薄弱区域,Find N6都能快速规避网络拥堵情况,操作全程流畅不卡顿,彻底摆脱“人多网就崩”的使用痛点。
OPPO Find N6还提供了卫星通信功能,户外探险、荒野露营,或是遭遇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地面基站受损的应急场景,该机都能脱离地面网络依赖,通过卫星链路完成消息收发、位置共享等关键操作,为出行安全与生命保障加码。
此次OPPO Find N6将山海通信全面升级,不仅让折叠屏旗舰的通信能力跻身行业顶尖水准,更让全球用户无论身处何地、面对何种网络环境,都能拥有稳定、高效、不间断的连接体验。OPPO Find N6将在3月17日发布,届时我们即可见证全球畅通无阻使用的移动办公体验了。
Svedberg-Yen认为这两个结局就像蒂莲,花开两面,同根而生。它们是同步设计、互为对照的“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只有将其结合起来理解才能完整理解故事传递的哲学深意。“我们希望借此展开对幸福的探讨。当我们追求幸福时,所付出的代价是什么?是否站在他人的角度去思考,是否考虑过为他人带来的影响?”此前维尔索和马埃尔的配音演员均表示更倾向选择“用一生去绘”,不知柄友们选择了哪一个结局呢?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日讯 四季度是冲刺全年目标任务、决胜收官的关键时期,山东各地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抓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打好“四季度”收官战。戳视频,看山东重大项目“拉满弓”,奋力冲刺“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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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5年,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接到投诉举报2.1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4.42万元。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全面展现2025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成效,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并遴选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食品安全、老年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维度,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警示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引导消费者增强理性消费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筑牢消费安全法治防线,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聚焦礼品使用维权 高效调解彰显温度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0日,梅州市梅江区消保中心接到孕妇李女士现场投诉。李女士称饮用某品牌牛奶后,连续腹泻2天并入院治疗,据此向该品牌牛奶区域代理商提出2457元的赔偿诉求。经调查核实,涉事牛奶为朋友赠送,李女士无法准确提供具体购买渠道。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李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品牌生产厂家售后服务。随后,生产厂家品牌区域代理商上门核实,确认涉事牛奶为其品牌产品,且现场查验发现牛奶存在板结现象。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接受赠送商品的使用者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李女士作为商品的实际使用者,其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的行为,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依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考虑到投诉人李女士系孕妇的特殊身份,且身体已出现不适症状,梅江区消保中心当场决定受理该投诉。调解中,代理商一方面解释了牛奶板结的可能原因,提出李女士的腹泻症状与饮用牛奶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认定;另一方面表示,产品出厂时均经过严格质量检验,后续贮存、运输、保管等环节的条件,均可能对牛奶品质产生较大影响。
为妥善化解矛盾,调解人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既向代理商阐明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向李女士说明维权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投诉调解书》,代理商当场通过转账方式补偿李女士1000元。双方均对工作人员专业的调解服务予以肯定并表达了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礼品使用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为同类消费维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也就是说,无论商品系购买或获赠,只要用于个人日常生活需要,即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该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本案例中,梅江区消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清晰认定了李女士的消费者身份,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处理结果,不仅切实维护了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依法维权是我们的合法权利,遇到类似情况先别慌,记得及时保存好关键证据——比如没喝完的涉事商品、医院的病历和缴费单,哪怕是礼品,也尽量问清楚来源。证据越全,维权就越顺利,法律也会稳稳站在你这边。
案例二
抽奖落入陷阱 消保斩断套路
2025年10月9日,罗女士致电12345热线投诉称,其在梅州市大埔县某商行搞促销活动时抽奖中了一台平板电脑,但该店要求须签协议方可领取,消费者回家发现“花呗”被刷取了6800元,便返回到该店向老板反映,但老板只愿意退回百分之七十的款项,罗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该店全额退款。
经大埔县消保中心核实,该店主营业务为电器销售。工作人员到现场进一步了解,商家表示其用罗女士“花呗”刷取的6800元已经跟消费者签订协议,是从“花呗”刷取费用转去该店铺线上售卖平台,消费者可在店铺线上平台享受七折购买电器、日用品等,6800元在消费者账户中,消费者可以随时购买平台产品,签订协议时双方已确定该方案,消费者通过刷脸、输入验证码等方式进行扣费,不存在诱导消费者情况。在核实双方陈述、查清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工作人员通过积极沟通促成商家全额退还了6800元,消费者归还了平板,及时化解了消费矛盾,更明确了此类营销活动中商家应履行的充分告知义务。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促销抽奖引发的纠纷,以抽奖中平板电脑为噱头,引导消费者通过“花呗”支付6800元并签订线上平台消费协议,虽声称不存在诱导行为,但该营销模式易使消费者在中奖喜悦的冲抵下,对预付费的性质、平台消费的限制等关键信息产生认知模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预付费、消费平台规则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商家应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作出全面说明,确保消费者在完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作出消费决策,而非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消费者的心理弱点变相促成交易。同时,该案例也提醒消费者,面对促销抽奖活动需保持理性,尤其对于要求签订协议、进行线上支付的领奖条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明确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规则,避免因一时冲动、疏忽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三
电池“狸猫换太子” 消保中心帮解决
2025年3月,饶先生在梅州兴宁市某电动车店花费5000元购置一辆电动摩托车。后续使用过程中,饶先生发现车辆配备的电池并非原装产品,随即向商家反馈该问题。商家承认电池非原装,并提出为其更换原装电池的解决方案,但饶先生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于11月15日向梅州兴宁市消保中心投诉,要求商家作出赔偿。
兴宁市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工作人员一方面向饶先生核实购车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全面掌握事件原委;另一方面约谈涉事商家,就电池非原装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在此基础上,兴宁市消保中心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搭建沟通桥梁,引导商家正视自身问题,同时充分倾听饶先生的合理诉求。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释法明理、公平公正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饶先生更换该品牌摩托车原配电池,并补偿人民币1500元。双方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动摩托车配件不符引发的消费纠纷,争议点在于商家未如实告知电池非原装的行为是否合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电动摩托车电池作为核心配件,其是否原装直接关系到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属于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商家在售车时未主动披露电池非原装的事实,即便后续提出更换方案,也已违反了诚信经营原则和信息披露义务。消保中心秉持“调解优先、法理兼顾”的原则,通过核实证据、约谈商家、释法明理等步骤,搭建起双方沟通的桥梁,既促使商家承担了相应责任,满足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体现了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
该案例为经营者敲响警钟: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必须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商品的真实信息,尤其是核心配件的规格、来源等关键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唯有恪守诚信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
案例四
二手商品虽好 选购更需谨慎
消费者在某平台直播间,花费3000余元购买一款二手“LV”品牌包。直播期间,商家多次向消费者宣称所售商品为正品且支持二次检验。2025年5月,消费者因个人转售需求,将该手提包送检,鉴定结果显示商品“不符合品牌工艺标准”。消费者随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商家却始终未予回应。无奈之下,消费者向梅州市蕉岭县消保中心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蕉岭县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被投诉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商家不认可消费者自行送检的鉴定结论,并以此为由不接受调解。
蕉岭县消保中心多次组织沟通协调,商家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行政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时告知消费者,可通过与商家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商家不接受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例中虽然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作出“正品、支持检验”的承诺。但二手商品本身存在溯源难、鉴定难的特点,而直播带货的即时性又导致证据容易灭失。此案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商品,尤其是高价值品牌商品时,务必做好证据留存。
行政调解是化解消费纠纷的便捷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当商家拒绝配合导致调解终止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收集好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规开展受理、调解工作,终止调解后明确告知消费者后续维权路径,既履行了法定职责,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指引。
案例五
预购全屋家电 三级联动维权
2025年11月6日,梅州市消保中心接到消费者翁女士的投诉称:其2025年11月2日前往梅江区某电器店,预购总金额为35258元的全屋家电一批,并于当日支付预付款10000元,约定7日后送货上门。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于次日(11月3日)晚上通过电话联系店内销售人员,明确提出取消订单及退还预付款的请求。11月4日翁女士到该店进行协商退款,但店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预付款。无奈之下翁女士请求梅州市消保中心协助维权。
接到翁女士的投诉后,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翁女士提交的材料,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11月7日市消保中心联合梅江区消保中心组织双方调解。经了解,属地市场监管所已于11月5日接到了翁女士的投诉事项,并组织开展了两次调解。商家称翁女士支付了10000元定金,预订全屋家电,所需的电器已经从深圳调货,无法退款。翁女士可以选择只购买价值1万元的电器,剩余的已选电器可以不再购买。翁女士则认为其当初支付的10000元是预付款,并不是定金,而且订单尚未进入实际供货、安装阶段,且是支付预付款后次日即提出取消,商家的做法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市、区、所三级消保工作人员对纠纷双方进行多次劝说与调解,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翁女士向电器店购买价值1999元的消毒柜一台(该消毒柜为翁女士指定品牌及型号,电器店未销售该品牌电器且消毒柜已订货到店),剩余的8001元退还翁女士。纠纷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例是双方当事人对于10000元,到底属于“定金”还是“订金”的争议。“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很多人分不清楚,虽一字之差,但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2.定金支付后除非收款方违约否则不可退还,如果收款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3.定金金额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4.订金不具备法律效力,性质上属于预付款;5.订金在交易未达成时必须全额返还。
通过本案纠纷,梅州市消保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订立任何协议或支付款项时,务必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案例六
冲动消费悔莫及 巧妙调解终退款
2025年5月19日,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罗女士的投诉,反映其老父亲参加某健康讲座后,被忽悠预付了63986元,用于购买药品、保健品等。罗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款未果,遂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该商家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涉事商家核实情况。商家表示,罗女士父亲已将首期购买的大部分产品拆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因此无法满足其退货退款诉求;同时称相关充值行为系消费者自愿行为,不存在强迫消费情形,故不同意退还剩余款项。罗女士则认为,其老父亲系在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冲动消费,坚持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工作人员耐心为双方释法析理,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相关约定,同时罗女士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预付式消费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多次耐心调解,从法律、情理角度细致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退还未使用预付款58186元,纠纷圆满化解,双方均对调解工作表示感谢与认可。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涉老会议营销消费纠纷,双方在发生大额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未订立书面合同,是引发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与商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呼吁经营者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
乐园受伤起纠纷 行政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其携带5岁小孩前往丰顺县汤坑镇某室内亲子乐园游玩,孩子在“波波池”区域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上唇内侧撕裂出血,经医院诊断为“唇黏膜挫裂伤”。事后,李女士向经营者提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经营者以“家长未全程看护”“乐园已张贴安全提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启动调解程序。根据游乐园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女士的小孩独自进入游乐区,在游玩过程中磕碰到已作软包处理的独木桥,其间未见工作人员现场实时巡视或对儿童危险行为进行干预。此外,乐园入口虽张贴有“请家长全程看护”的提示,但未设置专属监护通道,亦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经工作人员向双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李女士人民币1888元。
本案是涉儿童服务领域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也是当前消费维权实践中的常见缩影。随着室内亲子乐园等儿童娱乐场所日益普及,设施安全性、监护职责与经营者义务的边界界定,已成为纠纷调处的重点与难点。此次调解结果遵循“过错分担、比例赔偿”的公平原则,既有效保障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推动经营者正视安全短板、加大服务投入。该案的成功化解,展现了基层消保组织依法履职、柔性维权的积极作用,是践行矛盾源头治理、促进消费和谐的生动范例。
案例八
未成年人独自购买手机 市场监管依法调解退款
投诉人钟先生反映,其13周岁的小孩于2025年2月9日在平远县大柘镇某通讯店擅自购买荣耀手机一部。投诉人钟先生认为,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不合理,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要求遭拒,故向平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依法协调退货退款事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依法立即展开调查。经向该通讯店了解,投诉人钟先生的小孩确实是独自到店并购买了一部手机。经工作人员向争议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历经多次沟通协调,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通讯店向钟先生全额退还手机购买款,钟先生将所购手机返还通讯店,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13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出资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范畴,在监护人未同意、不追认的情况下,该消费行为依法可主张退还。商家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对明显低龄未成年人,或购买金额较高商品的未成年人,应主动核实年龄,并建议在监护人陪同或同意下进行消费,切实防范消费纠纷。同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关注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避免因监护不到位引发财产损失和消费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推动家庭、商家、社会多方协同发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消费安全防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梅州日报记者:林仪
编辑:张晓珊
审核: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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